自 1990 年起

公司董事须知的重要事项
审计财务报表提交之条例
旧的 1965 年公司法律(CA 1965)已被新法案《2016 年公司法律》(CA 2016)取代,并于 2017 年 1 月 31 日生效。实质上,新法案将审计财务账目与年度报告分开了。
为了遵守法律合规,公司必须注意或遵循以下事项:
私人公司之年度股东大会的要求 -
自 2017 年 1 月 31 日起,所有私营公司不再需要召开年度股东大会 (AGM)。私营公司的所有决策均可通过通函决议的方式做出。
对于上市公司-
根据 2016 年公司法第 248 条的规定,上市公司必须完成审计财务报表;并根据 2016 年公司法第 340 条的规定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并向股东提交报表。请注意,提交日期应为公司成立之日起十八个月内,随后应为公司财政年度总结后六个月内。
无法提交之后果
对于未能按时提交公司审计财务报表的董事,如上所述,将根据第 248 条第 (3) 款承担责任,该款规定:
“任何违反本条的公司董事均属违法,一经定罪,可处以不超过五十万令吉的罚款或不超过一年的监禁,或两者并处。”
如果您知晓/注意到您的公司未能按时提交审计财务报表(AFS,即审计账目),请立即通知我们,以避免新 CA 2016 规定的严厉处罚。
董事黑名单
2016 年新法令实施后,先前被列入私人和上市公司黑名单的公司或董事仍将根据旧法令(第 125 条)承担责任,并且仍需向马来西亚公司委员会(又称 Suruhanjaya Syarikat Malaysia - SSM)缴纳未缴清的罚金。
判决
至于由 SSM 对董事和公司未结清的罚单条例,若董事违法了以上条例;SSM将在公司成立之过程中拒绝董事的注册资格。因此,法定文件无法登记,董事的资格无法生效,公司也无法注册。为此,在向 SSM 提交文件之前,必须核实个人的身份。如需进一步说明,请联系我们。
请尽快联系我们获取进一步的协助
